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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特别程序是否适用

婚姻无效特别程序是否适用
结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兴的事情。在中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国家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给予争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时地法律援助,保护基于爱情而要求结合的男女的正当权利;还可以帮助指导婚姻当事人,避免因无知或受欺骗而陷于不幸的婚姻之中。
2024-02-23 01:55:35 已帮助137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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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特别程序是否适用
1、实践中有些人认为婚姻无效案件适用于特别程序,而别一部分人则认为不适用。
2、对于婚姻无效的案件宜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其理由是:
(1)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广泛。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号法释中规定“有权依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而“利害关系人”包括下列人员:    
①以重婚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基层组织;    
②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③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利害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
④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2)该类案件一律使用判决结案,并且不得上诉。
(3)以书面审查为主,开庭审理为辅。这种案件大部分不宜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为能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不仅仅是婚姻双方当事人,还包括其近亲属,甚至是基层组织,并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适用相互质证,只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4)婚姻无效的案件不适用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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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徐卫东律师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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