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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合伙期限可以退伙的理由

未约定合伙期限可以退伙的理由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2024-02-21 03:05:44 已帮助275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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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合伙期限可以退伙的理由
未约定合伙期限可以退伙的理由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一, 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期限,此为本条适用的根本前提。
第二, 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此为本条适用的实质性条件。
第三, 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此为本条适用退伙的程序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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