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制造企业应当从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及其他合法合规的渠道回收旧汽车零部件用于再制造。鼓励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通过售后服务体系回收旧件用于再制造。再制造企业应当制定旧件回收标准,确保回收旧件具备再制造条件,应当列明本企业实际具备的可鉴定旧件清单、可再制造零部件清单。
风险提示:再制造企业应明确拆解的旧件和更新件的进货检验要求,明确其拆解旧件的检验方法和规程,并具备相应检测手段。鼓励再制造企业在旧件回收标准、进货检验要求等方面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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