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法律分析:
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相关规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一千元。“数额较大”的起点由人民币五百元;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三万元;
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三十万元。
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3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盗窃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件同一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