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违法行使职权等情形。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不承担相应的职责,构成违法失职行为。违法行使职权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以及超越其职权范围而实施有关行为等情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责任,是指行政赔偿责任,即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仅指物质损害与直接损害,而不包括精神损害与间接损害。 其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除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根据《公务员法》第56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与刑事责任不同,行政处分的对象只可能是个人,单位不可能成为行政处分的对象。 最后,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