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行政违规行为且实施者年龄未满十四周岁时,执行该行为的行政机构可酌情考虑不予施加惩罚,同时责成其监护人为其进行适当的管教指导。
当实施者年满十四岁但未达十八周岁的情况下,如其存在违法行为,该行政机构应尽可能采取较轻或减免的行政处罚方式。
对于精神病患者以及智力残障人士而言,在其无法辨别或控制自身行为的时期内出现的任何违法行为,可考虑不予实施行政处罚,然而应对其监护人予以严格要求并进行必要的看护和治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