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与一般的事假不同,它是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间。因此,在医疗期内,虽然劳动者无法到单位上班,但单位仍然要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
病假工资。对此,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第5条予以了明确。 对于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医疗期规定》没有明确,但《劳动部贯彻执行<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提到了这个问题,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给职工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法意见》第59条仅仅规定了病假工资的底线,不足之处是没有规定更加详细的计算标准,造成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只按最低标准支付病假工资,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相比之下,一些地方性规定,如《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制定了更加详细的标准。下面就详述一下上海市职工的病假工资应该如何计算。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
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沪劳保保发(2000)14号)、《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2004年11月1日)的规定,上海市职工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详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