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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如何适用法律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如何适用法律
任何产品都是为满足用户的使用需要而制造的。对于产品质量来说,不论是简单产品还是复杂产品,都应当用产品质量特性或特征去描述。产品质量特性依产品的特点而异,表现的参数和指标也多种多样。质量的广义性:在质量管理体系的涉及的范畴内,组织的相关方对组织的产品、过程、体系都可以提出要求。产品、过程、体系都具有固有特性,所以,质量不仅指产品的质量,也指过程和体系的质量。
2024-02-24 08:16:27 已帮助148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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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如何适用法律
产品质量法》第73条第2款规定:“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核电站等核设施、核产品的生产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因核电站等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与一般的产品责任有所不同。按照不少国家采用的处理核事故责任的两个国际公约,即《核能方面第三当事者责任公约》(巴黎公约)和《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的规定,因核电站等核设施发生事故造成的核损害的赔偿责任,除公约另有规定情形外,应由核设施的经营者承担,而不是由核设备、核产品的提供者承担;并且对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规定了最高限额。 我国没有参加维也纳公约和巴黎公约。为了处理核电建设中的对外合同问题,国务院于1986年3月29日就有关核电站发生核事故的责任问题作出批复,即《国务院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给核工业部、国家核安全局、国务院核电领导小组的批复》(国函[1986]44号),该批复的主要内容与维也纳公约规定的基本原则大体相同。 鉴于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复杂性,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规定。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起草原子能法。在有关的专门法律尚未制定出来以前,根据本法的授权,可以适用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则仍适用本法第四章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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