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规定的合同和民法学中研究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统一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以转化为有名合同。
2、对于什么是旅游服务合同,各国各地区立法的理解并不一致。德国民法典第651条规定:依旅游契约,旅行社对于旅客负提供旅游给付之全部(旅游)之义务;旅客则负支付约定旅游价金之义务。南斯拉夫债务关系法将旅游合同分为旅游组织合同、旅游代理人合同和分配房间合同。日本旅行业法和标准旅行业约款中的旅游合同主要是指旅行社与参加包价旅游团体的旅游者为明确双方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合同。《布鲁塞尔旅行契约国际公约》规定:“旅行契约系指有组织的旅行之契约或中间人承办的旅行之契约。
3、所谓有组织的旅行契约系指当事人之一方提供他方‘一项一次计酬之综合,包括交通、住宿(不在接送时间内之住宿)或任何其他有关服务’之契约。中间人承办的旅行契约是指当事人之一方为他方媒介旅游契约或媒介一项或多项个别给付,使他方得完成旅游或短期居留之契约。”台湾“最高”认为旅行契约系指旅行业者提供有关旅行给付之全部于旅客,而由旅客支付报酬的契约。
4、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旅游服务合同是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这里的“旅游服务”是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餐饮、住宿、导游及其他有关服务。旅游服务合同是有关部门受理投诉、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是保护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旅游者在出游之前应当与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