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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消灭的条件及原因

地役权消灭的条件及原因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为,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2024-02-23 01:58:19 已帮助182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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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消灭的条件及原因
一、地役权消灭的原因或者说条件如下: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灭,而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2.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例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灭。
    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而消灭:第一,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第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4.抛弃。地役权人如将其地役权抛弃,供役地则因之恢复其无负担的状态,地役权归于消灭;但如果是有偿的地役权,地役权人抛弃地役权后,仍应支付地役权全部期间的租金。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地役权如有存续期间,因期间的届满而消灭。
    二、用益物权与地役权的区别如下:
    1、地役权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中,因而是一种地产相邻权;
    2、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3、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而是一种他物权和用益物权。
    4、地役权就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地役权,是指为使用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
    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三、一般来说设立地役权进行登记的流程如下:
    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申请,递交相关材料,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房产证设立抵押。
    地役权设立后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地役权人的权利:
    (1)使用供役地的权利
    (2)从事附属行为的权利
    (3)设置附属设施的权利
    地役权人为了实现其权利,可以在供役地上修建一些必要的附属设施。
    2、地役权人的义务
    (1)合理使用供役地的义务
    (2)支付费用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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