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理赔单证明主要有出险通知书、出险证明、修车发票原始件、修理发票原始件、修理、更换部件清单,其它必要的证明或费用收据原件等单证,具体的清单会由保险公司书面告知被保险人。
如果涉及车损和人身伤亡事故的,除以上证明外,还应提供以下单证:伤者诊断证明
,法医鉴定的伤残证明、死亡证明,抢救、治疗费收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伤者工资收入证明,家庭情况证明(派出所盖章),及保险公司针对特殊情况要求的其它必要的证明。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机构应选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所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在医疗终结之后,可以通过向办案的交警机关申请,由交警机关委托法医鉴定机构;还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后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委托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