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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人死亡

农村土地承包人死亡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024-03-05 00:19:02 已帮助87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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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人死亡
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相关法律和政策都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收回、调整承包方的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人口死亡只有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才可以收回农户的承包地:
1.一是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二是承包期内,承包方死亡绝户的,承包方自然消亡,发包方可以收回。
3.三是承包方提前半年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发包方可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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