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2.根据民法典,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徐州律师服务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