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
(1)、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是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却有错误的;
(4)、是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是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这个五个条件不需要同时具备,只要有其中一种情况,当事人即可以申请再审。
3、申请再审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当事人能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2)、是对判决或调解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案件不宜提出再审,但对离婚案件中涉及夫妻财产未在判决中分割的,可依法另行起诉。
(3)、是凡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后维持原判的案件,不宜提起再审(法院受理再审的可能性不大)。
(4)、是对于裁定不服的只能是对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两种裁定申请再审,对其他裁定不能申请再审。
4、申请再审,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法律规定申请再审的期限为两年,此期间从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效力之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