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1、客体是不一样的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重大责任事故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不一样的地方。
2、客观表现是不一样的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客观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2)重大责任事故罪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观方面是不一样的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表现为故意。
(2)重大责任事故罪表现为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