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沈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市政府2000年第5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不含参加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
第三条《办法》所称企业职工是指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且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了鉴证手续的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分同,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由企业按《办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企业工伤保险实行市、区县(市)、企业三级管理,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中央、盛市属企业及合作、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工伤认定、待遇核发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区、县(市)属企业的工伤认定、待遇核发企业负责本企业职工工伤的申报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