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有特殊限制。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不得转让的情形:
1、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转让限制的情形: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2、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3、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5、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上市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