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由不能发生性做法、且难以治好;
2、婚前掩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另一方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有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3、婚前短缺了解,轻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有生活的;
4、一方欺骗另一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欺骗《结婚证》的;
5、两方解决结婚登记后,未同住生活,无和好可能;
6、包办、买卖婚姻卖婚后一方随即提议离婚出或者虽然共有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与他人私通,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犯错一方诉讼离婚,或者犯错方诉讼离婚,另一方不认可离婚,经批评教育、处罚,或者在人民法院裁判不准离婚,犯错方又诉讼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久徒刑,或者违法,犯罪做法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另一方诉讼离婚,经公告寻找确无下落的;
10、其他原由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碎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