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好意同乘”的情况是较为复杂的,一种情况就是驾驶人员具有过错,对事故具有全部的责任,那他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2、另外一种情况就是造成事故的责任是由于搭乘者的过错,搭乘者就成了侵权方,他的损害要由自己来承担。驾驶员的人身和财产上的损害要由他来承担。
3、第三种情况,搭乘者和驾驶员同样具有过错,那么在现实社会当中,往往法院会依据过错责任的大与小来合理分配责任。
搭车出事故的赔偿,根据《民法典》规定的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经机动车驾驶人同意,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虽然机动车驾驶人没有取得运营利益,双方也不存在客运合同的法律关系,但是机动车驾驶人仍要承担保障搭车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造成搭乘人人身损害时,由驾驶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搭乘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构成过失相抵,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