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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有什么新规定

《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有什么新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构建网上信息公开平台。
2024-03-05 02:51:59 已帮助278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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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有什么新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执行:
(一)被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的;
(二)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
(三)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四)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区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五)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六)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七)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八)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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