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执行:
(一)被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的;
(二)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
(三)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四)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区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五)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六)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七)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八)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