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期限应当由当事人达成约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当事人在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时,应当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这个履行期限应当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对股权进行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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