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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的受案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经济仲裁的受案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2024-02-22 19:05:17 已帮助163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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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的受案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1、各类合同纠纷。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委托、行纪、加工承揽、技术、建筑、房地产、产品质量、运输、仓储保管、金融、证券、保险、期货、投资、著作权专利商标、涉外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等各类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非合同的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侵权纠纷,包括消费者权益侵权纠纷、海事侵权纠纷和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侵权纠纷等。
另外,我国法律也明示规定了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确定的制度提交仲裁的纠纷内容:
1、有关公民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具体指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有关特殊领域的经济纠纷,国家目前安排了特殊的争议解决机制,具体指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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