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跨统筹区就业前,参保单位或人员携带到转出地办理终止医保参保手续;
转出地出具异地参保凭证,并办理转出手续;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单位参加医保后,携带规定资料前往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医疗保险转入;
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止参保人参保手续,以及完成个人账户金额划转;
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入手续。
【法律依据】
《社保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