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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强制执行房屋买卖合同

天津强制执行房屋买卖合同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2024-02-28 01:28:59 已帮助417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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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能否强制执行
《联合通知》第2条规定的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如下:(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其中,第六种情形是兜底条款。

基于上述强制执行条款是整个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事实,买卖合同显然不属于《联合通知》第2条规定的前五种债权文书。它应该属于第六种情形。即只要具备《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且属于债权文书,就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买卖合同虽然是双务合同,但如果债权人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此时的买卖合同就转化为单务合同了,即债务人的付款义务成为单一债务,买卖合同就具备典型的单一债权文书性质了,完全可以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以上就是根据规定对房屋买卖合同能否强制执行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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