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若提供的证据未能达到法定证明标准,那么该案将无法进入审判程序,也就不可能经过法庭判决而做出确定的判定结果。
依据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以及相关法规政策,对于各类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必须以充足的证据作为基础支持,并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来获取更多的信息和线索。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凭被告人的口供作为唯一的证据来源,而缺乏其他任何形式的证据予以佐证,那么就不能够据此认定被告人存在犯罪行为,进而对其施加刑罚处罚。
然而,如果在没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所掌握的证据却能够形成完整且确凿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告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同样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法院的判决是可能会低于检察院的诉讼请求的。根据《刑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同时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