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公诉案件的情况下,如对裁决结果不满,可以选择提出上诉。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被告方、自诉人及其各自的法定代表人均有权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陈述的方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表达对初级司法机构所做出判决和裁定的不同意见。
此外,被告的辩护律师以及与当事人亲近的家庭成员在取得参赛者本人的同意后,也有权利提出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