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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后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

司法改革后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
新员工入职到新的单位时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了才保障自己的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己的权益就可能会受到公司的侵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024-03-02 18:50:59 已帮助413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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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劳动合同制
司法改革劳动合同制对传统的书记员与审判员有影响,他们均系国家公务员身份,人民法院长期以来形成的由书记员成长为助理审判员、再成长为审判员之路在实行聘任制、合同制书记员制度后已成“此路不通”之定局,也使大量的书记员失去了职务晋升的希望。由于大量的书记员系合同制员工,更有部分人民法院实行劳务派遣制,导致书记员与人民法院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亦或是劳务用工关系。而基于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特点,其合同期间或三年、或五年,期满便可自由选择,使书记员队伍整体上流动频繁。同时,无论是实行聘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或是劳务派遣制,书记员的劳动管理均不受《公务员法》调整,而是受国家劳动法规的调整,合同制书记员可以随时行使劳动者提前一个月告知即可辞职的权力,使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流动不仅频繁而且随意,特别是在法院工作任务繁重的时候,书记员的主动辞职往往使司法工作任务受到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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