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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转为监视居住程序

逮捕转为监视居住程序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2-19 03:49:28 已帮助444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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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转为逮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对监视居住嫌疑人转逮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

5、提请逮捕后,检查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查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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