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错误的是改正还是将错就错的问题很简单,《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
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相对人不能对复议机关的复议维持行为提起诉讼。相反,复议改变或者复议不予受理都是新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两种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通过诉讼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