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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存在的问题

辩护存在的问题
无罪辩护的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但是,由于一般进行公诉的案件在证据力方面被告人很难翻盘胜诉,如果一味作无罪辩护,实际上对被告人是相当不利的,所以,实践中律师在看完案件卷宗后(被告人无权看),会劝说被告人做有罪辩护。
2024-03-02 05:06:20 已帮助472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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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
笔录制作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主要存在:1、不如实记载;2、不让犯罪嫌疑人核对,3、提前做好笔录直接让犯罪嫌疑人签名。这些在我做律师过程中都遇到过。这些行为之所以存在,与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好欺骗有很大的关系。我办理的很多案件,当事人都提及了这些问题。说自己根本就没看,侦查人员就要他签字。我就问,那你为什么要签。答复基本一致,怕警察收拾他。看来,我们的人民警察在坏人面前还是很有权威的。前段时间,我代理的案件中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根本没有进行第二次讯问,侦查人员就直接要求犯罪嫌疑人在已经第二份笔录上签字盖手印。我在会见和犯罪嫌疑人核对笔录时,第二份笔录时犯罪嫌疑人被送看守所羁押后当晚做的,犯罪嫌疑人明确说自己当晚没有被讯问。我就要求犯罪嫌疑人详细的将当晚的过程告诉我。同时,我发现,该犯罪嫌疑人是当晚10点送到看守所的,第二份笔录开始的时间是10点40分。我们都知道,在成都市看守所没有两个小时,是根本不可能完成收押程序。我就马上了承办检察官联系,承办检察官一下就紧张了。把侦查人员叫过来一问,这份笔录确实没有做,是侦查人员在送看守所之前打好了,直接要求犯罪嫌疑人签字。这种性质不单单是笔录制作不规范的问题,涉及到的是伪造证据。这种现象应当说很普遍,只是没有被发现。

   我现在自己以及要求所里的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都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对笔录进行核对和要求修正的权利。提醒犯罪嫌疑人在做完笔录时,要本着对自己负责,对事实负责的态度认真核对笔录,如果有记载不属实的,一定要要求侦查人员予以修正。。而且为了避免要求侦查人员予以修正侦查人员不同意,以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来对付。我还告诉犯罪嫌疑人,如果侦查人员实在不予修正,就直接在笔录上签署“以上笔录和我所说的不一致”。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除上述之外,还有诸如(1)笔录记载的内容与时间不匹配。诸如:讯问时间很长,但笔录内容很少,或者讯问时间很短,但笔录内容很完整;(2)羁押后不再规定地点进行讯问;(3)一个侦查人员讯问,在笔录制作时出现了侦查人员分身;(4)讯问笔录制作模本化等等

   这些问题的出现,直接影响到笔录的证据资格。现在律师辩护也越来越重视程序辩护,这些问题就会直接影响到笔录作为证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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