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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和合伙人债务的区别

合伙债务和合伙人债务的区别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3-05 15:50:51 已帮助42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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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和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合伙债务是指在合伙经营期间,以合伙名义对合伙以外的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组织,履行债务的担保或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是合伙共有财产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合伙人个人债务,是指合伙个人对他人所欠的债务,合伙人与债权人是该债权债务的当事人,与合伙事务及合伙团体毫无关系。区分合伙债务与合伙个人债务的意义在于:

(一)当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同时存在,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都要求以合伙人个人的财产和他在合伙财产中的应有份额来满足其债权的实现时,如何确定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才更为合理和科学①。

(二)是明确合伙人与合伙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主要依据,因为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在实践中经常容易搞混,在很多情况下是与合伙协议不能明确界定合伙利益和合伙人个人利益,及多头执行合伙业务而又没有健全的财务账册,合伙人常借合伙名义谋私利有关,尤其是由多头执行所产生的债务,难免会出现合伙组织与合伙人个人互相推托,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明确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确定合理的清偿责任承担人,才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合伙债务与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作出正确区分意义重大,而进一步明确合伙债务的承担形式,却有利于合伙债务的及时清偿,保障合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合伙人的责任感,促使合伙人尽力经营合伙事务,提高合伙的经营效益,增加合伙积累,增强合伙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能力,从而减轻合伙人个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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