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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失业保险的办法

南京市失业保险的办法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2024-03-05 05:32:40 已帮助313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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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失业保险
南京失业保险领取流程如下

南京市失业保险金领取:

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领取标准

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

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

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领取期限

普通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10年的,每满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

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大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

对女性4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男性5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且参加失业保险满15年,其中在本市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按当地同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1.3倍申请延长领取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领取材料

1、首次申领时,需提供: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2)《市民卡》或《银行卡》;

(3)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4)《失业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失业保险金审批表》。

2、再次申领时,需提供: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2)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市民卡》或《银行卡》;

(3)本人身份证和有效户口本。

领取流程

在用人单位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且在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10日后到户籍所在街道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首次申领;领取期满当月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再次申领手续。

领取地点

领取地点:户籍所在街道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领取时间:每月第二个工作日至25日期间的法定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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