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证据,主要围绕上面的情形去找即可。如果上述几个条件没法满足,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变更。毕竟要考虑到有利于小孩,而不是哪一方大人的私心。
换一句话说,如果对方能给小孩好的成长环境,另一方也无需折腾了,小孩是独立于父母,不是父母的附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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