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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条例

四川省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条例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024-02-24 01:25:37 已帮助300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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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农村宅基地,简而言之,即为广大农民所提供的用于修建居住民房的农村土地。随着现代农民收入的增加,对房屋的建造需求也相应增加,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也显得越来越重要,那么,相应的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

一、农村宅基地的概念

农村宅基地,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二、四川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根据《四川省宅基地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如下:

1、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1、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即宅基地只能用于建造房屋,建造房屋只能使用宅基地,不可占用其他土地。

2、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当事人必须在改变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有权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更改土地证书。

3、农村居民或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修建住宅,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实需要新占土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村镇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宅基地面积:每人二十至三十平方米,四人以上的户按四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耕地、林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

农村居民由于迁居等原因,空出的旧宅基地,由土地所有者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城镇、农村居民修建住宅占用土地超过批准数的,多占部分限期退回。逾期不退者,每年每亩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并责令退回土地。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概念以及四川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的大致介绍到这里就结束了,希望您能从上文的内容中得到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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