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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涞水农村宅基地申请

河北涞水农村宅基地申请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024-03-02 02:39:35 已帮助431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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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村宅基地申请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河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符合河北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河北省的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第五十五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  

第五十三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是:    

(一)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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