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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抵扣

监视居住抵扣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2024-03-04 14:45:40 已帮助265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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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抵扣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监视居住不能折抵刑期。

但是.1.1生效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有两种执行方式:

一种是在被监视居住人的住所执行,另一种是在指定居所执行。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的,不能折抵刑期。

因为,在被告人住处执行的没有完全限制被监视居住人的自由,没有严重影响被监视居住人的生活。

刑诉法之所以规定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主要是考虑到居所执行的监视居住则基本是一种变相的羁押,对被监视居住人的限制程度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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