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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个人独资

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个人独资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2024-03-05 09:08:10 已帮助262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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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个人独资
个人独资企业性质:

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投资人:

①投资人是自然人;

②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③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合伙企业

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企业事务管理:

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但企业内部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企业解散后,财产清偿顺序:

①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②所欠税款;

③其他债务(剩余部分归投资人所有)①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②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③合伙企业的债务;

④返还合伙人的出资(仍有剩余,在合伙人之间按约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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