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公司裁员这一议题,若该企业须实施经济性裁员,则必须满足如下几种条件:
首先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重组;
其次是其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境;
第三种情况则是在进行企业转型、重大技术变革或经营模式调整之后,虽已变更劳动者劳动合同内容,但依然需要裁减部分员工以适应当前环境;
最后一种可能的情况则是劳动合同签订当时所依赖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革,以致原有的劳动合同难以继续履行。
在此基础上,若企业一次性裁员人数若未达到法定要求的20人以及被裁剪员工占总职工比例低于10%的标准,便不能视为法律定义下的"经济性裁员",企业此时无需受上述规定的严格限制,而只需将其作为常见的裁员处理即可。
常见的裁员形式即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