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质押制度的相关条款,政府平台所持有的股权必须依法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后方能进行质押操作。
具体而言,该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明确指出,债务人或第三方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对以下各类权利进行质押:
(1)汇票、本票和支票;
(2)债券及存款单;
(3)仓单和提单;
(4)可自由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份;
(5)可自由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
(6)现有及未来可能产生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允许质押的其他财产权益。
同时,第四百四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对于以基金份额和股权为标的物的质押行为,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正式生效。
在完成股权出质之后,除非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达成共识并获得批准,否则此类股权不得进行转让。
此外,出质人在转让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股权所获取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质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将此款项存入指定账户。《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