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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惩罚性赔偿七种法定情形

商品房买卖惩罚性赔偿七种法定情形
现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依然比较火爆,房屋买卖数量依然很大,很多楼盘前都能看到买房人的身影,而他们买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资、也可能是居住等,在买卖房屋过错中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发生纠纷的概率着实不小,最常见的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发生纠纷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原因不同解决方法自然也就不尽相同。
2024-02-26 14:27:06 已帮助22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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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惩罚性赔偿七种法定情形
1、请求权主体是商品房的买受人。

商品房是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对社会公众销售的房屋,存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宅基地则不属于商品房,不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买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购房目的可以是生活消费,也可以是投资盈利。

2、适用惩罚性赔偿尽适用于特定情形。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第9条规定的六中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欺诈与违约行为,而虚假广告、定金陷阱、质量缺陷、面积误差等其他欺诈与违约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出卖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3、惩罚性赔偿是以合同无效或效力终止为前提。

买受人主张惩罚性赔偿,首先应当请求宣告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解除买卖合同。

反之,即使出卖人存在欺诈与恶意违约行为,但买受人不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或者不请求撤销、解除买卖合同,自然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二、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情形有哪些1、恶意违约根据《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恶意违约包括两种情形: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至商品房所有权移转之前,出卖人对在建工程与建成后的商品房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名下财产,将在建工程抵押于第三人获取建设资金,或者将商品房再次出售于第三人。

不同权利发生冲突时,法院需要审查抵押合同与后买卖合同的效力,第三人利益得到法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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