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租户并不具有向他人出质租赁物的合法权限。
租户享有的仅仅是对租赁物进行合理使用和获益的权益,然而却无权支配租赁物的所有权,无法将其作为质押标的交给第三方。
若租户未能按照先前约定的方式或未遵循租赁物本身特性来使用租赁物,从而导致租赁物遭受损害,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协议,同时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