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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中止情形

行政许可的中止情形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行政诉讼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024-02-23 07:43:15 已帮助230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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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中止情形
行政许可行为的中止与行政许可行为颁发的特点具有直接关系,一般而言,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许可的期限性。

一些许可行为具有生效期限,超过该期限,被许可人未采取申请延展措施的,行政许可失去效力,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权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否则超过该期限,注册商标专用丧失。

二是特定许可对于申请人的自身条件具有较高要求,一旦被许可人丧失了该条件,行政许可难以发挥应有作用,也将导致许可的失效。

三是一些非人为因素和情况的出现会导致许可申请目的的落空,需要停止已颁发行政许可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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