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许可的期限性。
一些许可行为具有生效期限,超过该期限,被许可人未采取申请延展措施的,行政许可失去效力,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权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否则超过该期限,注册商标专用丧失。
二是特定许可对于申请人的自身条件具有较高要求,一旦被许可人丧失了该条件,行政许可难以发挥应有作用,也将导致许可的失效。
三是一些非人为因素和情况的出现会导致许可申请目的的落空,需要停止已颁发行政许可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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