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法》中,对于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的规定明确指出,只有法律与法规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且法律、法规之外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皆无此权力。
同时,法规的设定权也并非无限度的,如行政法规便无法设立任何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以及冻结存款、汇款等方面的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