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复议制的定义为:
当民事主体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时,有权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复议请求;
然而,若针对上述复议结果依然感到不满,仅能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而不得再次进行向先前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复议申请。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行政复议法》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