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
申请、受理、审理以及最终的决定过程。
当自然人或法人等民事主体认为特定的行政行为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时,应当在知悉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个自然日内向相关的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而作为接收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则有责任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
如果发现该申请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行政复议机关有权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且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到申请人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