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的整个过程所需要耗费的期限通常为六十个自然日内。
在此期间内,负责处理此案的复议机构必须要做出最终的复议决定。
然而,若出现特殊且复杂的情况使得复议机构无法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复议工作,此时该机构的负责人可经过审批程序适当予以延长,此种情况下的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个自然日。
与此同时,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时间也同样受到六十个自然日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