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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因原告自身颈椎的退行性改变和交通事故导致的颈部外伤共同作用,致使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诉讼中保险公司抗辩赔偿项目均应考虑损伤参与度。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该抗辩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合计76816.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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