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争议双方能够就包括离婚、子女抚育、财产分割等各类重要事项在内的事宜达成一致性原则共识,便可直接由双方,携带各自之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书以及经双方签字确认的离婚协议表格,前往其中一方常驻户口所在区域内的民政部门,进行严格规范下的离婚登记手续办理。
2.然而,若双方在上述各个方面存在重大分歧,无法取得一致性的解决方案,那么想要结束这段婚姻关系的一方,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携带本人之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书以及经过严格认证与审批的起诉状及其副本文献,前往被告人现今所居住地或者其曾经经常涉足的场所,向该地域的法庭提起诉讼离婚案件。
当被告人现居住地与其经常住所以及主要生涯活动区域并非同一归属的话,应由后者负责具体审理事务。
若法院调查取证后认定彼此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将依法作出判决并宣告离婚生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