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中的租赁合同解除转租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限定:“承租人经出租人认可,能够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导致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第二款限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认可转租的,出租人能够解除合同”。该条只限定了承租人经出租人认可能够转租给第三人,以及承租人私行转租时出租人能够解除合同,却未限定转租合同的效力问题。
笔者认为,如果房屋租赁合同明确商定未经出租人认可,承租人不得私行转租,此时承租人自行转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为恶意,属违约做法,次承租人能够主张转租合同无效。如果房屋租赁合同未明确商定可否能够转租,而承租人私行转租,则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出租人对转租做法无异议,依合同自由原则及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该自行转租关系仅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关系,两方合意的达到即成立合同并为有效合同。
二是出租人对转租做法提议异议,但并不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该房屋转租合同也应当有效。因为《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只限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认可转租的,出租人能够解除合同,并无限定转租合同无效。
三是出租人对转租做法提议异议,并解除与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转租合同则因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而导致无效。因为承租人的权利是因租赁合同而产生,如果租赁合同被解除,自然无转租权利,签订的转租合同也随之无效力。
2018-11-17 08:45:1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