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盗伐林木以非法占有为目是指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本人承包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等的行为盗伐林木与滥伐林木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犯罪对象不同。两者的犯罪对象虽都是森林和其他林木,但在具体内容上却有分别。在滥伐林木罪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是具有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在客观上存有实质性的区别。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法规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伐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林木或其他林木的行为而盗伐林木行为则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盗伐林木行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质。
三、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上虽都属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存有差别。滥伐林木罪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然而,无论滥伐林木罪主观罪过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内容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
土地征收时同一亩地树木赔偿后,如果地上种植有其他作物,也应当同时赔偿青苗费。因全国各地出台的青苗费赔偿准则不尽相同,所以不能给出准确数字。 《土地管理法》限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之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予以赔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商量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赔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赔偿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限定。 青苗赔偿费准则: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量,予以赔偿。具体赔偿准则,应根据当地事实上情况而定。对于刚才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赔偿工本费,对于成长久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赔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赔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赔偿;对于多年成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事实上价值赔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赔偿。
土地都流转了,一般上面的林木也是一起作价流转的,否则别人不好开发,这样你们就没法干涉别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了。除非在林地流转合同上明确规定,须保留香椿树,并且发包方可从香椿树中获得一定比例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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